听课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手段,听课制度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 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党〔2017〕5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听课行为,提高听课效果,促进课堂教学质量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一、听课人员
校领导,二级学院党政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处级干部、教学督导、教学管理干部及全校专任教师。
二、学时要求
(一)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人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下同),其中思政必修课不少于1人次。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人次。
(二)教务处处级干部、二级学院党政班子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人次。
(三)校教学督导平均每周听课不少于8人次。
(四)二级学院教务科长、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人次。
(五)发展规划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团委处级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人次。
(六)其他职能部门处级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人次。
(七)专任教师之间每学期相互听课不少于3人次。
三、听课方式
(一)听课方式以随机、随堂为主,也可以组织重点听课、观摩听课等。
(二)校领导、教学督导、职能部门处级干部的听课范围是全校课程;二级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及专任教师的听课范围是本学院教师所开的课程,同时鼓励跨学院听课。
(三)听课事先可不打招呼,授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教师听课,但听课人在听课过程中要遵守课堂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进出教室。
四、听课内容
(一)听课人员在听课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任课教师的师德师风、政治纪律(授课中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定不移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学纪律(教师遵纪守时情况、课堂管理情况、教风仪表情况等)和学生的出勤、听讲情况,就教师的教学准备、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方法、手段以及教学效果等进行评价。
(二)结合《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教高〔2020〕3号)文件精神,将课程思政建设情况纳入听课督查的重要监测点。
(三)听课人员除关注教师授课情况外,还必须了解、收集并记录有关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条件)、教风、学风以及师生对本课程教学乃至其他教学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五、听课要求
(一)听课人员须提前5分钟进入课堂,课前可以向学生了解教学进度、学习状况等。每次听课不少于1学时。
(二)听课过程中,听课人员须了解教学现场的运行情况,如实记录教师授课过程并填写《课程听课记录表》,课后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不得在学生面前对授课教师进行评价,但可以听取学生反映情况。
(三)听课人员对在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听课人所在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尽快妥善解决;属于其它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有关单位应及时给予回复或解决。
六、听课管理
(一)校领导、职能部门处级干部、教学督导的听课记录表交教学督导办公室存档和汇总,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向有关部门和教师反馈听课人对所听课程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整改措施和效果组织定期检查。
(二)二级学院听课记录由二级学院教务科收集存档和汇总,二级学院教务科反馈听课人对所听课程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整改情况组织定期检查,如有涉及其它部门意见和建议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向教学督导办公室反馈,教学督导办公室再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全校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听课人的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七、附则
(一)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二级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但听课次数不得少于学校规定的次数。
(二)听课评价结果将作为任课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学院听课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学院教学工作状态考核评价的一项依据。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