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良好的教学运行秩序,进一步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控,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实施教学督导制度。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作为推进教学管理规范化、民主化的一项措施,其主要作用是对我校各项教学环节进行指导、监督、评价和反馈,协助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和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 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党〔2017〕51号)要求,为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规范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教学督导任职条件、聘期、待遇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发展规划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下设立教学督导办公室,二级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
第四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设立若干专职、兼职教学督导员。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不少于3人,在院长或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工作,并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的指导。
第五条 教学督导的任职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熟悉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等。
(二)愿意为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三)有多年从事教学工作、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经历,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技术能手的讲师),熟悉学校教学规章制度、教学工作业务,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以及较高的工作水平。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 专职教学督导一般聘期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可以续聘和提前解聘。
第七条 二级学院的教学督导参加学校联动督导工作的,依照《武汉商学院校院两级教学督导联动工作办法(试行)》(武商院教〔2018〕8号),其工作量由教学督导办公室进行考核,按每半天折算为2学时,每学时60元标准计酬;参加二级学院内部教学督导工作的,其工作量由二级学院进行考核,按超课时标准发放,纳入二级学院分配方案。
第八条 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教学督导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教学督导给予表彰,对不能正常履职的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解聘或撤换。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教学管理、教学状态与质量、教学环境等进行督查、评价,并向分管教学校领导和教学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提出建议。重点对全校的教学组织、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与指导,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引导、评估,发挥督察、引导、参谋作用。
(二)参与各项校内教学评估工作。积极参与二级学院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和实验实训室评估等各项校内教学评估工作,加强对人才培养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三)对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
(四)发现教学异常或其它教学问题,应及时将实际情况反馈到教学督导办公室,为妥善处理教学事故提供事实依据。
第十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
(一)在二级学院院长或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本学院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评估与指导,发挥督查、参谋作用。
(二)对本学院教学管理、教研室(实验实训室)工作和教师课堂内外教学状况及学生学习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分析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供二级学院领导参考;及时反映本学院师生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为改进教学及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三)被聘为学校教学联动督导组成员的,还应积极参加学校联动督导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教学基本文件检查。在学期正式开课前一周对本学期所开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表等进行检查,期中对平时成绩登记表、作业等进行检查,期末对试卷命题、评阅和材料归档等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根据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对照各学院上报执行的教学计划,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质量检查。执行听课制度,有计划有侧重点地了解有关教师课堂(实践)教学、教案准备、作业布置及指导等情况,并对任课教师教学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听课面应涉及全体任课教师。对学生意见较多的教师,可以组织跟踪听课,了解实情,探讨改进途径,对问题严重者提出更换教师的建议。
第十四条 考务工作检查。参加期中、期末考试的考场巡视,检查考务管理和考风考纪情况。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检查。教学督导办公室要组织教学督导对实验教学、实习、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进行质量监控和指导,对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运行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期末,实行开课巡视制、考试巡考制,重点对教师是否按时到岗、是否严格履行教师职责、学生考风考纪进行督导。
第十七条 负责对学校教学管理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教风学风等情况进行检查监控。
第十八条 对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应积极履行职责,每次工作完毕及时填写相应表格并交教学督导办公室。
第二十条 每学期末,教学督导要认真汇总、整理各项教学检查材料,分类归档保存;年度末,教学督导工作做好总结,存教学督导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形式、方法、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开展各项教学检查、巡查工作,对学校课堂教学、实习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考试等各教学环节的检查督导。
第二十二条 抽查。教学督导有权对教师的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批改作业、平时成绩登记表、实习、实验实训报告等教学基本资料不定期进行抽查,向授课教师了解相关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巡查。检查各课堂的学生出勤率和教师到岗情况;检查实验实训设备、多媒体设备的使用情况;校级教学督导每天全校范围内巡查,上午一次下午一次。
第二十四条 听课。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情况,并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教学督导有权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到课堂听课查课,听取学生对课程的意见,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和必要的指导。同时要填写《课堂听课记录表》,并将听课记录表报教学督导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评价。依照学校的要求,对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课程(含实验实训课)的教学效果评价,给出参考意见。
第二十六条 调研。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开展专题调研,提供调研报告。
第二十七条 研究分析。对有关试卷和毕业论文(设计)、课堂进行抽查分析,提供分析报告;及时发现并反馈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风、学风建设中好的经验及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总结与反馈。每月对教学督导工作汇总形成督导月报,向校领导、相关部门反馈。每次检查、抽查要形成总结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三十条 结果运用
(一)教学督导对于各专业在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未经申报,改变计划超出允许比例的,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相关学院整改。
(二)教学督导对于各学院应准备的教学文件(教学大纲等)不健全的,督促相关学院限期整改。
(三)教学督导对于授课教师没有按照学校规定准备大纲、教案、教学日历等教学文件的,报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处理。
(四)教学督导对于授课教师不按《武汉商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定》规范开展教学工作的,报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处理。
(五)教学督导发现教学异常,将情况报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由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根据《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师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学督导的检查、监督;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等教学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开展工作,切实抓好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武汉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武商院〔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