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教研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本科教学工作评建发布时间:2020-08-31作者:浏览次数:10

武汉商学院教研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组织和教学研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教研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研室是指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以专业或课程设置为基础组建的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基层组织。教研室在教学单位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培养目标,进行教学组织、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活动。

第三条  教研室应当加强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作为工作宗旨。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置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置教研室,一般按专业或课程进行设置,做到科学合理。教研室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有5名(含)以上相近学科或专业领域的专任教师;

(二)具备日常办公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的固定场所及设施条件。

第五条  教研室的设置、合并、撤销以及更名等,均由各教学单位向教务处(学位办)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学位办)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通过后由教务处(学位办)行文生效。获批后教学单位须报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六条  教研室配备教研室主任1名,教师人数超过7名或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时,可配备教研室副主任1名。

 

第三章  教研室的职责与主要工作任务

 

第七条  落实各项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

(一)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落实课程教学大纲,并在教学任务下达后,根据本教研室教师的专长科学合理地配课,落实教师定位、教材定位,组织新开课、开新课教师进行试讲,对未能达到教学要求的教师应及时调整教学任务。

(二)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教材、校历等教学资料编写授课计划,并及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送审。

(三)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教学工作规范,认真完成所承担课程的备课、课堂教学、课外辅导、作业(报告)批改等工作任务。

(四)及时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考核方案科学命题,并进行试卷的审查。

(五)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批阅试卷、报告等考核材料,正确、公正地评定学生的成绩,认真、细致地将各班级所有学生的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做好成绩统计分析等工作。

(六)抓实、抓牢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检查、信息反馈及整改。认真组织开展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以及其他教学检查工作,查找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七)组织在本教研室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相互开展随堂听课活动,并及时进行评议。

(八)多渠道收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本教研室所开设课程的教学质量。针对学生反映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九)按照学校教学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完成本教研室负责的各类文件和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十)完成其他有关的教学工作任务。

第八条  推进专业建设与发展,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一)根据所属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组织本教研室的教师广泛开展市场人才需求状况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做好新专业的论证和申报工作。

(二)对本教研室负责的现已开设专业,组织相关教师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修订。

(三)对本教研室负责的现已开设专业,组织开展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全面了解人才培养的质量状况,查深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分析梳理,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提高。

(四)组织本教研室教师积极开展各项专业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和优势,突出特色、打造亮点,积极申报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并按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五)按照各类专业建设与评估的指标体系及要求,组织本教研室教师认真准备,积极开展评建工作。

第九条  深入加强课程建设,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一)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等文件精神,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力推进课程思政建设。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制定课程教学大纲,不断进行课程改革和教学创新,提高教学质量。

(三)根据学校的课程建设规划,制定并落实教研室课程建设规划。

(四)积极做好本教研室教学资源建设,申报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打造一支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的教研室师资队伍。

(一)配合学校、教学单位开展师德师风建设。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抓好本教研室教师的思想工作。要求教师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湖北高校教师“十倡导十禁止”师德行为规范》等文件要求,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认真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二)关心教师成长,制定本教研室教师的中长期培养和发展计划,包括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学科(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等。

(三)根据学校和教学单位师资建设规划总体要求,结合专业建设发展、开设课程的特点、师资基本结构状况等,组织制定本教研室的师资培训计划,包括教师进修提升学历、访学、专业知识培训、企业挂职锻炼实践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发挥本教研室内部的传帮带作用,组织开展有经验的教师指导青年教师的带教活动,帮助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科研关,尽快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五)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做好引进教师、外聘教师工作。

(六)组织本教研室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学能力或专业技能比赛,并提供针对性的指导。

(七)按学校、教学单位的相关要求,组织对本教研室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考核与评价。

(八)按要求、按标准核算在本教研室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量等。

(九)对本教研室的组成人员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加强实验实训室建设,完善实践教学条件。

(一)根据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教研室的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

(二)配合学院分阶段组织实施实验实训室建设。

(三)组织和鼓励在本教研室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不断改进、开发相关的实验、实训和实习项目,编写适合学生学习的指导书,保证所开设实验、实训项目的数量和质量。

(四)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实训室管理及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积极与专业教学相关的行业企业建立联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加强学生校外实习就业基地建设。

(六)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实习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本教研室所负责专业的实习管理。

(七)组织开展校外实习实训的巡查工作,保证校外实习实训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一)在本教研室内组织开展先进教育理念的学习和培训。

(二)积极开展和组织本教研室的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活动,把握专业、课程教学改革及学术发展动态。

(三)依托专业指导委员会,积极探索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创新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打造专业办学特色,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以成果导向等先进教学理念为引导,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开展课程教学模式等改革。

(五)组织本教研室教师积极掌握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制作多媒体课件、微视频(微课)等各类教学资源,建设在线课程,有效解决课堂教学中的难点问题,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六)组织本教研室教师积极开展课程考核方式改革,逐步建立“考核内容综合化、考核形式多样化、考核过程全程化”的多元化课程考核新模式。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教研、科研活动,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一)根据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发展的要求,组织本教研室教师认真开展相关的教科研课题研究,做好研究成果的推广工作。

(二)加强产学研结合,积极组织本教研室教师承接纵向、横向课题和综合性课题,协同企业技术人员搞好重大课题的集体攻关。

第十四条  负责建立健全本教研室内部必要且可行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度

(一)每学期初,教研室应根据学校和教学单位的总体工作安排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对教学、教学改革、科研等工作做出具体的部署和安排。

(二)每学期末,应对教研室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以书面形式总结教研室的工作情况,教研室主任应向教研室全体教师报告,向教学单位负责人汇报。

(三)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必须交教学单位留存。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习交流制度

(一)按照学校和教学单位的安排,不定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师德师风学习、管理制度学习等。

(二)至少每两周开展一次有主题的教研活动,有计划地开展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等研究,交流教学经验,开展相关学术课题讨论。

(三)教研室人员凡外出参加业务学习、培训、挂职锻炼等(纯事务性的会议除外),在返校后应及时提交相关总结材料,并将学习情况及体会向教研室全体人员进行汇报。

(四)教研室的每次教研活动都要进行考勤,教研室的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事先向教研室主任请假。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集体备课制度

提倡教研室实行集体备课和“磨课”制度,以发挥集体智慧和作用,解决本课程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听课制度

(一)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5人次,以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指出教师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教研室每名教师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2人次,且要有听课记录。

(三)本教研室内部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公开课观摩教学活动一次,并及时开展教学交流研讨活动。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教学检查考核制度

(一)针对教学工作的主要环节,除按要求开展期初、期中和期末检查外,还应不定期对任课教师的授课进度、教案、作业批改等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或相互检查,落实本科教学主要环节质量标准。

(二)通过学生信息员反馈或召开学生座谈会,广泛收集学生意见,对任课教师各教学环节进行了解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教学档案制度

(一)执行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平时注重收集、积累、整理应该归档的资料,做好档案保存管理工作。

(二)教研室应定期开展教研活动,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填写活动记录,记载教研室的各项重要工作,记录教研室的会议内容。活动记录在每学期末交教学单位保存,作为对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老带新制度

教研室要积极吸纳新鲜力量,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应积极帮助指导新教师。新教师培养应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有效果。

第二十二条  为支持和鼓励教研室积极开展工作,营造积极向上的教学工作氛围,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学校按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每个教研室拨付专项经费。教研室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教学研讨、学术交流及图书文献资料建设等,专项经费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管理,须符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五章  教研室主任

 

第二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在教学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落实教研室各项职责。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聘任,一般应在广泛征求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教学单位领导提名,教学单位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通过后聘任,并报教务处(学位办)、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教研室主任聘期为四年,可以连任。聘期内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教学单位按程序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同志。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全面了解本教研室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并在本学科领域中的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

(四)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3年及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在校工作2年及以上。

(五)了解国家有关教育教学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宣传、贯彻。

第二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主要职责

(一)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教研室得到贯彻和落实。

(二)做好本教研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教研室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加强团结,为教师办实事。

(三)负责组织本教研室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安排和实施,负责组织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并做好工作总结。

(四)及时传达和组织落实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安排和决定,及时反映教学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本教研室教师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的审核,负责本教研室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和教学质量评价。

(六)组织集体备课、互相听课、教学公开课、教师试讲等活动。定期召开教研室会议,了解教学工作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教研教改工作。

(七)组织本教研室的常规教学质量检查与测评工作,督促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和检查教学过程的实施情况,督促教师积极整改教学质量监控中发现的问题。

(八)组织、协调、落实学校和学院布置的教学研究、改革与建设任务。

(九)执行所属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协助学科(专业)带头人开展市场人才需求调研、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学大纲编制、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拟定等工作。

(十)完成教学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的权利及待遇

(一)任职期间,减免教学工作量80课时/年。教研室主任的工作量在职称评聘时按每年80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

(二)教研室主任有权安排本教研室人员的工作任务。

(三)教研室主任对本教研室人员的聘任、考核、转正、定级、晋升、获奖等有评议、签署意见、向学院推荐的职责和权力。

(四)教研室主任可以推荐本教研室所开某门课程的负责人或责任人,报教学单位审查批准。

(五)教研室主任有权审查或检查本教研室所有专兼职教师的教案、作业(报告)批改、实验(实训)指导书编写、课堂教学等工作情况,发现有严重不符合教学要求者,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果的,可直接提请教学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教研室主任有权根据教研室实际情况对教研室活动经费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教研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代替其履行职责。任职期间,减免教学工作量40课时/年。教研室副主任的工作量在职称评聘时按每年40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六章  教研室成员

 

第二十八条  教研室的全体教师(包括工作人员)属于教研室成员,教研室成员应坚持不懈地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关心教研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研室成员有对教研室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有关教研室建设的重要问题应在教研室会议上进行讨论协商。

第三十条  教研室成员要服从教研室主任的工作安排,落实教研室职责及主要工作任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教研室全体成员应团结协作,发挥集体力量,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七章  教研室工作考核

 

第三十二条  教研室要根据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进行自查。每学期各个教研室均应以书面形式撰写工作总结,向教学单位汇报教研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和优秀教研室、优秀教研室主任的评选,并进行校级表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研室,该教研室主任当年可直接作为教学单位的年度优秀候选对象,同时在职称申报、职级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研室,教学单位应对教研室主任给予批评谈话,责令其改正。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教研室主任,教学单位应予以解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研室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学位办)会同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