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
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和规范我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的开展,培养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能力,提高大学生学术科技文化活动水平和大学生综合素质,调动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学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共青团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务处(学位办),科研处(学报编辑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学技术协会秘书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创业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财务处,团委及各学院党政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条 聘请专家、教师组成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并受聘担任有关竞赛评委。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工作小组,指导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具体工作的实施由学院分团委负责。
第四条 活动内容及形式:
(一)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全国、湖北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青春”创业计划竞赛的学术科技活动;学生自主开展的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研究;举办的科普知识宣传、学术科技讲座、创新创业路演等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
(责任单位:团委、教务处(学位办)、科研处(学报编辑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学技术协会秘书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创业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各学院)
(二)学科竞赛。学科竞赛是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各级学会(协会),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包括创新创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学科竞赛等。如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大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大学生沙盘大赛等竞赛。
(责任单位:教务处(学位办)、各学院)
(三)文化艺术活动。开展提高大学生人文艺术修养和提升校园文化品位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浓厚校园文化氛围。组织参加全国、湖北省、武汉市有关大学生素质教育活动及比赛等,如大学生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征文比赛等。
(责任单位: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各学院)
(四)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专利申请和保护提供有效服务;协助做好学生科技成果的催化、孵化、转化工作;鼓励教师为学生提供、筛选项目,并做好相应的支持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教务处(学位办)、科研处(学报编辑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学技术协会秘书处)、各学院)
第五条 学校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学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或竞赛,凭获奖证书或参赛证明在每年规定时间进行相应的认定和登记,并按照《武汉商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进行素质学分认定。
第六条 校级学术科技文化活动从校团委学生活动经费中列支,学院学术科技文化活动从学院学生活动经费中列支。省市级以上参赛经费另列预算。
第七条 学校对参加全国、省、市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竞赛活动的学生(团队),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级 别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市级 | 1000 | 500 | 300 | 200 |
省级 | 3000 | 1000 | 800 | 500 |
国家级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同一人员的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级别比赛,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计算;同一作品多人合作,按照团队发放奖金。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第八条 学院或相关部门对参加全国、省、市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竞赛活动取得优秀成绩的指导教师,在考核、认定和奖励等工作方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每年六月份,各学院填写《武汉商学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奖励申请表》,团委集中进行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的奖励申报。申报单位向团委提出申请,需提供主办单位的文件、获奖证书、奖杯或论文、作品等原件,以及活动的总结、照片录像等材料。经认定审核公示,报校领导审批后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大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