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学科竞赛是推动教育改革,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方式,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为规范我校学科竞赛管理,提高参赛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学科竞赛是指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各级学会(协会),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参加的各类学科竞赛,包括创新创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竞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科竞赛工作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实行分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的管理和监督。各教学单位是学科竞赛工作的主体,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实施和专业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教务处进行全校学科竞赛活动的整体规划和宏观指导,主要包括:
1.对学科竞赛进行分类管理,对学校参赛工作进行规划;
2.对各教学单位提交的学科竞赛申请进行审批,对参赛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3.对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获奖成绩进行认定;
4.对学科竞赛专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审核;
5.对全校竞赛相关档案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是学科竞赛工作的主体,负责学科竞赛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主要包括:
1.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要求,对本单位学科竞赛工作进行规划;
2.向学校教务处提交竞赛申请,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指派专人负责竞赛的组织和参赛工作,提供竞赛所需的设备、仪器、材料及场地;
3.为学科竞赛配备指导教师,组织学生赛前辅导和培训,指导学生参加竞赛,提供参赛的后勤保障。
4.对学科竞赛的参赛资料进行统计归档。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专项基金对学科竞赛活动予以资助,基金运作管理归口教务处。
第七条 学科竞赛基金由各教学单位提出竞赛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使用。未经审批的竞赛,不纳入学科竞赛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学科竞赛基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竞赛分类
第九条 根据学科竞赛的主办单位及学科竞赛的影响力,将竞赛分为国家级A类、国家级B类、省级A类及省级B类。
1.国家级A类竞赛: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支持,或纳入到高校学科竞赛评估体系的竞赛。
2.国家级B类竞赛:由全国一级学会(协会)、教育部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各部委主办的全国性竞赛。
3.省级A类竞赛:由省教育厅、全国一级学会(协会)、教育部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各部委主办的区域性竞赛。
4.省级B类竞赛:由全国一级学会(协会)下设分会、教育部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各行业协会主办的竞赛。
第十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学科竞赛评估体系,对学科竞赛分类认定实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学科竞赛分类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学生参加的学科竞赛,若不在“第九条”认定范围内,但确系行业有影响力的重要竞赛,可由各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做出认定。
第五章 获奖、奖励
第十二条 为鼓励全校师生积极参加高水平的学科竞赛活动,学校对在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在多级竞赛中获奖,从高计奖,不重复计奖。设特等奖的,特等奖按一等奖认定。第一名按一等奖计算,第二名按二等奖计算,第三名按三等奖计算;优秀奖、成功参赛奖、入围奖不在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奖励级别以颁奖单位通知或获奖证书为准,未经审批的竞赛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过程中涉及到著作权、专利权等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