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武汉商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武汉商学院校本教材出版资助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发布者:本科教学工作评建发布时间:2020-11-12作者:浏览次数:11

武汉商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着眼于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文化视野,培养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精神、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与社会适应能力。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建设与管理,激发广大教师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的积极性,构建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体系,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设置原则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人文和艺术素养,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培育学生的健全人格,促进身心健康。

(二)有利于在人文、社会和自然等领域培养、拓展学生的问题意识与国际视野。强化学科交叉、专业融合和课程的综合性,实现课程模块化。

(三)有利于学生在最基本的学科领域掌握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不同思路、视角与方法。强调课程内容的价值导向性和思想引领性,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课程始终。

第四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模块设置

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学校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体系由国学与商道、科技与创新、文明与礼仪、思辨与表达、艺术与审美、管理与服务六大模块构成。开设的所有通识教育选修课应符合通识教育选修课六大模块要求,方便进行模块化归类管理。模块和课程将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一)国学与商道。主要围绕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和中国商业文明发展,引导学生深入了解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涵及其当代价值。在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背景下,探讨价值观念与商业行为、思想文化与社会进步、企业创新与发展、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的内涵与塑造,培养学生对优秀传统文化的认知与认同,注重学生德行发展和认知能力。

(二)艺术与审美。主要开展艺术和美学教育,促进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提高艺术审美能力。注重艺术审美熏陶,优化学生的人格素质;让美学在潜移默化中把学生引入一种新的人生境界,促进学生全面自由的发展,成为具有审美修养的青年。

(三)文明与礼仪。主要着力于推动大学生文明礼仪教育建设,积极进行礼仪教学与礼仪实践,让大学生学礼、知礼、懂礼,引导学生进行自我形象的塑造,使更多的大学生成为具有良好礼仪风范的高素质的人才,成为新时代文明礼仪的践行者和推动者。

(四)思辨与表达。主要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即批判质疑的精神、主动思考的习惯、逻辑推理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等,同时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包括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提高学生日常口语表达与沟通能力,演讲与辩论能力以及日常事务文书写作能力。

(五)科技与创新。主要涵括科学技术、思维方法、专利运用、科技创新等有关科学前沿方面的课程, 培养学生自然科学的学习方法,开拓视野,形成科学的宇宙观和自然观,养成合理运用逻辑思维能力以及探知世界的能力。

(六)管理与服务。主要培养学生自我管理、科学规划、统筹策划的能力,以及融入团队,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提升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网络通识教育选修课设置

学校在线下课程建设的基础上,通过遴选提供通识教育类优秀在线课程(包括外校和本校教师建设的课程),丰富通识教育选修课资源,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学生可修读学校认可的国内外MOOCs平台的通识课程,考核合格后报学校认定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不超过2学分)。

第六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学分设置及要求

(一)通识教育选修课按每16学时计1学分,原则上1门课程不超过2学分。

(二)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学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等文件规定,在六大模块修读相应学分的课程。

 

第三章 课程申报与准入

 

第七条  学校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建设遵循“博物修身 别具匠心”的通识教育核心理念,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通识素养提升为目标,积极建设一批高质量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校成立通识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规划、建设与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通识教育学院。

第八条  通识教育学院协同教务处负责学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组织、管理和课程建设,根据学校应用型大学的办学定位,构建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体系等

第九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申报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精神面貌积极向上;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通过助教考核);

(三)跨学科开课的教师,近三年必须有与所开课程相关的教科研成果。

第十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课程申报。新开课程必须按要求提交申报表、课程简介、教学大纲等申报材料。所有通识教育选修课须经通识教育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开课。准入课课程简介、教学大纲等统一交通识教育学院管理。

 

第四章 课程开课与修读

 

第十一条  在教务处下达学期通识教育选修课教学任务后,各学院应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本学院教师为全校本科生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开课门数须达到学校规定的数量要求。

第十二条  审定通过课程的拟开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师所在学院提出开课申请,同时提供课程授课计划、教案等相关教学文件。申报材料须经教师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汇总提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协同通识教育学院对每学期通识教育选修课开课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反馈建议,落实教学安排。

第十四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实行网上选课,具体要求与时间以教务处每学期发布的选课通知为准。学生按学校的规定进行选课,一般应在第2至第7学期完成课程选修,第8学期原则上不予安排选课。每个学生每学期最多选修2门通识教育选修课。

第十五条  为避免或减少学生盲目选课,各学院可参考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相关指导和限定。学生不得选修与本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的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得重复选修已获得学分的同名称或内容相近的课程,否则学分不予认定。

第十六条  线下课程选课学生人数达30人(含)以上方可开课,最多不超过120人。音乐、美术、体育等术科技能类通识教育选修课选课学生人数不少于30人且不多于60人。线上课程(含由我校教师建设的在线课程)选课学生人数达30人及以上方可开课,每门课程每学期最高选课人数为500人。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申报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得超过2门,同一课程原则上1周开设1次,特殊情况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章  课程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授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教学规范及教学纪律,不得无故调课、停课或增减教学时数。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组建选修班级联络群,指定至少一名学生作为选修班负责人,协助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提倡采用任务驱动、演示法、讨论法、自主学习法等多种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批判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教学环节应由课堂讲授、课外阅读、课内外练习及课堂研讨等组成,鼓励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丰富教学形式。应为学生提供参考资料目录,并对学生提出必要的课外阅读量和练习量要求。线上课程应加强管理,采取安排面授或线上助教等方式,保障课程教学效果。采取混合式教学的课程,应按照教学大纲及相关制度规定开足线下课时。

第二十一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考核工作要求与其他课程相同。鼓励创新课程考核方式,采取命题考核、小组讨论、读书报告、课程论文、实践体验等多种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综合评价,保证教学目标的达成。未选课及缺课1/3及以上的学生,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通过改选其它通识教育选修课补足学分,不予补考和重修

第二十二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要按学校教学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教学文件及考核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师所在学院存档。

 

第六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三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纳入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统一管理。质量监控管理部门将联合通识教育学院对通识教育选修课教学进行监督、检查,以听课、问卷、网上评教、座谈等方式对通识教育选修课开展教学质量跟踪。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通识教育选修课质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课程,应进行整改或停开:

(一)实际教学内容严重偏离通识教育选修课设置原则的;

(二)连续两轮选课人数不足开班的;

(三)课程评估考核不合格的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商通识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商学院通识选修课管理规定(试行)(武商院〔2017〕12号)同时废止。


武汉商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生存与发展的中心环节,教材是从事教学活动的基本工具。为提高我校办学质量,加强学校教材建设,规范教材管理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学校教材管理制度,确保高质量教材有计划地进入课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供我校全日制本科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教材必须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的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成立教材工作委员会,成员为分管教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及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专家组成,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不低于总人数10%,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包括:审定教材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材建设规划;负责自编教材立项评审;指导教材研究和质量评价工作;作为学校教材选用机构负责学校教材选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办公室在教材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教材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并落实学校教材建设规划、教材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教材编写的立项和评审;制订全校全日制各专业教材订购计划及采购、发放、教材款的结算,并提供样书及有关的教材信息资料;对教材选用进行审核;协助组织评价选用教材的质量。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  教务处在教材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第九条  学校教材采取编选结合方式,以选用教材为主、编写教材为辅,重点组织编写学校发展需求的紧缺教材。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条  教材编写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及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教材建设重点解决当前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部分课程无适用教材或教材针对性不强的问题。重点是各专业的主干专业课程,对版本较多的公共课教材,坚持择优选用,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组织编写。

(二)优势原则。教材的编写重点应放在学校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学科上,优先支持围绕特色与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的教材出版。

(三)创新原则。教材建设应鼓励创新,避免重复建设。优先支持符合教学需要、反映学科新成果、结构合理、教学改革力度较大、较好地反映当代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及优秀成果,与现有教材相比有明显特色的教材出版。

(四)特色性原则。教材内容的确定应以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在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力求具有自己的特色。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三条  已出版教材应及时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进行修订,充实新的内容。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坚持凡编必审。对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教材审核人员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审核人员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建设。重点支持国家规划教材、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教材以及紧缺、薄弱领域的教材建设。学校制订《武汉商学院校本教材出版资助管理办法》等制度,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十八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七章  教材选用与征订

 

第十九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印刷的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对已立项纳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并已正式出版的校本教材,在相关专业中可优先选用。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五)统一原则。对于学时相同、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原则上选用同一种教材。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要求

(一)凡属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类的课程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

(二)一门课程原则只选用一部教材,且价格要求相应合理。

第二十一条  教材选用程序。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具体选用程序如下:

(一)各教学院主讲教师根据课程大纲,认真选用教材,提交课程所属教研室,教研室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后,确定拟选教材,并提交所在学院。

(二)学院召开教材选用审核会议对教材选用进行审核,学院领导审定批准后提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预订教材汇总表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教材选用的版本及数量。

(四)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第二十二条  教材征订

(一)教材征订工作由教务处教材科统一办理,由学校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单位。

(二)教材征订范围包括:学校在校学生使用的教材(习题集)和书抄本等,任课教师的教学用书(不含教师辅助用书)。

 

第八章  教材发放与费用结算

 

第二十三条  教师教材的发放。教师备课用教材由教材科根据教学任务书发放,凡各学院下达教学任务的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可领取教材一套,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  学生教材的发放

(一)教务处教材科根据教材订购计划对各学生班级教材需求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应在每学期开课前将教材发给学生。

(二)教材科负责全校学生教材发放工作,教材实行集体发放形式,各学院以《教材选用征订表》为依据,由各学院班级辅导员组织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在指定时间内到教材库领取,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原则上不直接面向学生本人。

(三)教材退换事宜。凡教材有质量问题的可无偿更换;当学期因退学、转学、休学、转专业、入伍等情况而产生学籍异动的可办理退书(原书不得污损)。

第二十五条  教材结算。学生按学年预缴教材费用,毕业前一次性清算,教材结算价格按招标价格执行。

 

第九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材质量跟踪,对教材选用质量及时进行评价。评价方法采用教材使用者(教师和学生)及专家评价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每学期期末下发教材评价通知,各教学院对本学院全部教材组织教师和学生进行一次教材适用性问卷调查,以全面掌握各门课程的教材使用状况,对不适用教材及时进行更换,保证教材使用质量。

第二十八条  各教学学院必须以评价结果为指导做好教材的更新、替换工作,经评价适用性差的教材,以后不得继续选用;对评价结论有争议的教材,由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裁定是否继续选用。

第二十九条  出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须停用的情形,教材必须停止使用。

 

第十章   

 

第三十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自编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参照本办法管理。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专科教材建设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武汉商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武商院〔2017〕12号)同时废止


武汉商学院校本教材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校本教材建设工作是高校教育教学水平的重要反映,做好校本教材建设和管理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完成人才培养任务的重要保证。为了促进我校校本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教材质量和保障教材供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范围

(一)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已设置相关课程,但目前没有适用的教材。

(二)虽有正式出版教材可选用,但编著者立意新颖,能跟踪新技术的发展,在内容和体系上有明显特色,能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体现学校办学方向的教材。

(三)修订和再次印刷教材、已接受各类出版补贴的教材不在此资助范围内。

第二条  编写原则

(一)指导思想

1.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3.吸收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形成我校的特色教材和系列教材,大力提高教材的编写质量,使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教材编写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3.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4.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5.编写教材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坚决反对剽窃抄袭,提倡知识创新。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产生的后果,由编者自负。

第三条  资助条件

(一)受资助教材主编应是本校教职工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对本学科有较深造诣,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良好的教学效果和较强的文字能力,对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及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等方面能提出一定独到的观点和见解。

(二)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3.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4.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三)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二)项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四)申请资助出版的教材原则上应已完成书稿框架。

(五)申请者再次申请资助,原则上应在已获得资助的教材已出版发行且使用情况良好。

(六)主编无未完成的其他资助校本教材项目。

第四条  资助程序

(一)自编教材的主编通过填写《武汉商学院校本教材编写资助申请表》和教材大纲提出书面申请,报各学院审批、汇总。

(二)教务处于每年4月份受理自编教材的申请,各学院将任课教师填报的《武汉商学院校本教材编写资助申请表》和教材大纲汇总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申请资助的校本教材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请校外专家(至少在五名以上)根据《武汉商学院校本教材编写资助申请表》和教材大纲对申报立项教材项目进行匿名盲审

(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入围名单,并提交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对拟立项校本教材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PPT演示陈述,教材工作委员会委员进行不记名投票。

(六)对拟资助教材项目进行公示。

(七)立项资助教材项目签订《武汉商学院校本教材出版资助协议》

第五条  资助方式

(一)学校设立校本教材建设资助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校本教材出版。

(二)教材出版资助分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两类。列入重点资助的教材由学校全额资助出版费用;列入一般资助的教材,学校将予5万元资助。

(三)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推荐,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受资助者应严格按使用范围专款专用。

第六条  资助管理

(一)获学校出版资助的校本教材须标明“武汉商学院资助出版”字样,并向学校提供样书20本。

(二)校本教材出版时,作者的署名及校本教材的内容必须与所申请的一致。

(三)凡列入校本教材编印计划的教材,必须按计划进度编写、审稿、付印。对已资助但未按期完成出版的,取消资助资格,退还学校已支付资助资金,且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再申报校本教材出版资助项目。

(四)获得学校校本教材出版资助的教材,涉及学术不端及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资助经费,并给予相应处分。

(五)获学校出版资助的教材须由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武汉商学院校本教材出版资助管理办法》(武商院教〔20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