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武汉商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武汉商学院通识教育选修核心课程建设实施办法》《武汉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发布者:本科教学工作评建发布时间:2020-11-30作者:浏览次数:11

 

武汉商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教育部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和我校专业设置获批情况,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工作实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委员17至21人,任期三年。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各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5-9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任期三年。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及答辩、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英语类专业学生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商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中,非英语专业类学生(分普通类、艺体类两类)在全国大学英语(含小语种)四级考试中,成绩分别达到学校划设的合格分数线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不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在毕业前,外语水平未达到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者。

(三)必修课按平均分计算未达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专业规定的平均分者,或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不含2)者,或必修课重修学分累计超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专业规定的学分者。

(四)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未撤销者。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过刑事处罚者。

(六)在校期间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因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款其中之一而影响其学位授予的学生,若在校期间学有所长,综合表现突出,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位:

(一)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

(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前两名、发明授权专利发明人前三名、软件著作权前两名(原始取得)、设计专利设计人第一名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作品)者。

(三)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四)院长奖学金、市级及以上政府奖学金获得者。

(五)毕业时必修课平均成绩在本班前10%,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者。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本校学位授予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学位授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学生填写《武汉商学院学士学位申请书》(见附件),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二)资格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授予条件审核毕业生学位资格,填写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原因,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建议授予学位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颁发证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审议,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因各种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十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原则上以一次为限。凡未在有效期申请者、或申请后中途放弃者,学校均不再受理其申请。学校可视情况于每年下半年组织学士学位补授工作;学士学位不跨年度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全体成员半数以上(不含)通过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人数通过为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对已毕业离校的往届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向本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商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武商院〔2018〕9号)同时废止。

 

 

 

 

 

 

武汉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申报立项、建设实施与验收结题等环节,明确项目的组织与职责分工,保障项目各个环节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指导意见,不断深化我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旨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支持、高校对接、共建共享,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我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校、教学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

第四条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申报立项、论证、遴选、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优秀项目推选等运行管理工作。

(二)为项目实施提供环境及条件支持,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三)负责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总结工作,遴选推荐优秀项目。

第五条  教学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现状与需求,积极动员部门教师选择合适的企业及项目类别进行申报。

(二)认真抓好项目建设实施及项目结题验收的过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申报要求,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洽谈,进行相应的项目申报。

(二)按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完成项目的各项任务目标。

(三)按照项目验收结题的要求,完成项目的验收与结题。

 

第三章  项目任务目的与内容

 

第七条  项目目的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坚持主动优先服务湖北及武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服务我校新商科、新工科等建设需求,服务企业基础性、战略性研究需求。鼓励相关企业深化与我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促进培养目标、师资队伍、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的多方协同,帮助我校提升教师实践能力,加强实践条件建设,推动我校人才培养改革,培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项目内容

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商科、新工科等建设与实践、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师资培训、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创新创业联合基金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要求与管理

 

第九条  申报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有能力完成项目任务。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确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或其他情形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由校企双方协商更换项目负责人,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上报备案。

(四)项目实施期限为1-2年,项目的内容具有可考核的指标。

第十条  项目结题与验收

项目负责人在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任务,经教务处同意,向企业提出项目结题申请,并按合作协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项目负责人在获得项目结题证书后,直接认定为省厅级教改项目。项目建设期间或者结题后一年内在核心期刊发表项目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至少1篇,经学校审核后可申请认定为省部级教改项目(须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育人成果,须以学校为第一单位,并注明项目名称及编号)。级别认定只能认定一次。

 

第五章  项目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中的技术资料、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应归学校或校企共同所有,其中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研究成果应整理存档,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十三条  项目应强化成果推广与转化,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课件、案例转化,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向解决方案及决策咨询转化,为行业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公共服务平台产品转化,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武汉商学院通识教育选修核心课程建设

实施办法

 

全面提升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本科教育从专业教育为主向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结合转变,加快推行模块化通识教育,根据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建设经验和我校具体实际,决定在近年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基础上,遴选建设一批思想导向正确、彰显学校特色、师资条件优良、课程质量高、示范引领性强、能长期稳定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核心课程(简称“通识教育核心课程”)。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建设目标

(一)通过通识教育核心课程建设,引导学生进一步优化知识结构,加强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的交融,增进对自身、社会、自然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从而为学生未来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准备。

(二)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20门左右的通识教育核心课程,国学与商道、科技与创新、文明与礼仪、思辨与表达、艺术与审美、管理与服务六大模块均设置3-5门核心课程。经立项建设,逐步形成具有武商院特色的通识教育核心课程体系,带动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整体教学质量与水平的提高,促进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思路

坚持以“大通识、塑人格、强能力”为核心内容进行通识素能培养,促进学生在“科学基础、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诸方面融合发展,按照“模块设置、T型结构,学分必修、课程选修”的要求,从改革课程体系入手,拓宽通识教育的宽度和深度;按照“课酬分摊、学校配套,名师领衔、团队建设”的模式,依托学院和名师开设通识教育核心课程。

三、遴选原则

(一)课程须有利于引导学生广泛涉猎不同学科领域,学习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思维方法和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应在学生的价值引导、心智培育和知识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课程须具有较强的学科覆盖性和渗透性,其课程内容对提高学生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三)课程须符合学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六大模块主题要求,且具有代表性。

具体遴选标准由通识教育指导委员会、通识教育学院商教务处制定。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通识教育核心课程遴选原则,且教师授课效果好的通识教育选修课;或虽未开设过通识教育选修课但符合上述课程设置原则,且开设师资及课程教学等条件相对成熟的课程,课程预期建设成果对其他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具有示范作用。

(二)由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领衔教学,课程团队人数不少于2人,团队成员原则上为本校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鼓励校内教师利用校外教育资源,与校外专家组成教学团队建设我校缺乏的课程;鼓励各学院打破学院或学科界限,开设特色课程。

(三)未来五年内能保证至少每学年开课1次,每次开课课程负责人承担授课课时比例不少于课程总课时的1/4。

(四)具有明确可行的课程建设方案。

五、申报与评审

(一)课程负责人申报,所在学院汇总后统一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组织通识教育指导委员会对申报课程进行评审推荐,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确定最终立项课程名单。

六、课程建设内容

列为通识教育核心课程的课程,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应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教学:

(一)教学重点不在于讲授具体的知识细节,而在于启迪思维,讲解方法和知识的要点,着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环节应包括课堂讲授、课外阅读和练习、课堂讨论以及课程网站等多个部分。应对学生提出必要的课外阅读量和练习量的要求;应通过课堂讨论和撰写读书报告、小论文等办法,检测学生学习的质与量。

(三)避免单向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提倡运用课堂模拟、项目参与、社会实践、角色扮演等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要求每门课程均通过学校的网络教学平台开展混合式教学,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提升课程教学效果。

(四)课程考核应体现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的有机结合,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质量的评价。期末考试占总成绩比例不超过50%。

(五)鼓励课程团队编写符合课程建设要求的特色教材或讲义,实现对课程教学内容的整合优化。

七、课程建设管理

通识教育核心课程实行立项建设,分批建设。课程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学校对取得立项建设资格的课程给予每门4万元的建设经费,分年拨付,可用于聘请校外名师专家讲课、教材编写、数字化资源建设制作、教学方法改革研讨、教师短期培训、学生跟踪调查、相关论文版面费等。

学校主要按照“课程建设内容”的要求,定期对课程的建设和改革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建设期内,2年未持续开设的课程将停止经费资助,并取消其课程立项。虽持续开设但效果欠佳的课程,学校将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将停止经费资助,并取消其课程立项。被取消课程立项资格的教师,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通识教育核心课程在建设验收合格后应保证继续连续开设3个学年以上。期间,通识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听课等课程年度考核复评工作。未通过考核复评的课程要积极进行整改,且下一轮开课时只允许开设一个班次。连续两次未通过考核复评将取消通识教育核心课程资格。

凡确定立项的通识教育核心课程,建设期内课程教学工作量的教学方式系数赋值为1。

八、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商通识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武汉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

检测及处理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武汉商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调查报告、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条  各学院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三条  指导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四条  学校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毕业论文(设计)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校学术委员会就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开展相关工作,包括受理、调查等。

(一)在接到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后,应对照受理举报的条件进行审查,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通知举报人并将举报材料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六条  对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于30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八条  确认被举报人在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毕业论文(设计)、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

(七)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八)其他根据相关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认定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九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延缓答辩、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办法的学生毕业(学位)论文指导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通过校园网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否则,视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接受处理决定并放弃异议和复核申请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在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或授权专门委员会讨论审议,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