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和《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者:本科教学工作评建发布时间:2020-07-21作者:浏览次数:40


武商院〔202022


关于印发《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和《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和《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章程》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商学院

          2020717





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学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工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过程中因个人过错而违反教学规范、管理规章、岗位职责或安全规则等,造成扰乱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事件。

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学校聘请的参与教学组织和实施、教学管理和服务保障的非在编人员或外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根据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情形,教学事故可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和其他等四种类别。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可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严重教学事故(Ⅱ)和一般教学事故(Ⅲ)三个等级。

第四条  在教学事故认定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纪委、监察处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向当事人所在学院(部门)或发展规划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报告。当事人所在学院(部门)接报后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人。

第六条  在发现教学事故后,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下发《武汉商学院教学异常表》。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责成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情况,查明事故原因,依据本办法初步确定事故等级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武汉商学院教学异常表》,5个工作日内报送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和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务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和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两级进行,一般教学事故(Ⅲ)、严重教学事故(Ⅱ)由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审定处理;重大教学事故(Ⅰ)由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Ⅲ),由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签批《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单》,在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在事故认定的下一个月,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

第十一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Ⅱ),由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签批《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单》,在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和职称、职务晋升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在事故认定的下一个月,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Ⅰ),由学校校长签批《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单》,在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取消评先评优和职称、职务晋升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严重者可调离岗位、降职降级。在事故认定的下一个月,扣发责任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  对于情节轻微,并在事件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改正错误,或挽回影响、避免损失的,可以不认定或降级认定。对于隐瞒事实或拖延不报,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和影响,不配合调查核实的,可以加级认定;对于一个自然年内或一学年内再次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加级认定。

第十四条  在学校年终绩效考核中,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纳入事故发生学院(部门)的年度考核范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可向武汉商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武商院〔2017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2.武汉商学院教学异常表

3.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单

附件1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A教学类

序号

事项

级别

A1

在教学活动中出现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出现发表、转发错误政治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言行。

A2

在教学活动中有故意损害学校的言行并造成不良影响。

-

A3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私自请其他教师代课(私自请不具备学校任教资格人员上课视为未经批准停课)。

A4

无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等原因,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岗:

1.10分钟内(含10分钟)。

2.10分钟以上。


 Ⅲ

A5

任课教师授课未携带教案等教务处要求资料,讲授实践类课程无实验指导书、实习大纲等教务处要求资料。

A6

教师课堂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拖鞋等)或上课抽烟。

A7

非教学需要,教师上课时拨打、接听手机或发送信息;上课时进行与教学无关活动。

A8

未经学院批准,授课偏离授课计划三周次以上(不含三周次)。

A9

未经教务处批准停课或减少总学时:

1.2学时以内(含2学时)。

2.2学时以上(不含2学时)。


 Ⅱ

A10

未按大纲和授课计划布置和批改作业:

1.应布置作业的课程,批改作业量 (包括实验报告) 不到1/3

2.按计划应布置作业的课程在整个学期中均未布置作业。


 Ⅲ

A11

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变动课程考核方式。

A12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履职不严:

1.未按学校规范要求和程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

2.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有多处明显错误或有较大原则性错误而教师没有及时指正。


 Ⅲ


A13

因教师原因,指导实习未经批准减少时间:

1.未经批准指导实习累计减少总天数1天以内(1)

2.未经批准指导实习累计减少总天数1-3(3)

3.未经批准指导实习累计减少总天数3天以上。


 Ⅲ

 Ⅱ

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序号

事项

级别

B1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B2

考试命题出错,致使考试受到影响:

1.命题错误分值比例在5%以上,20%以下。

2.命题错误分值比例在20%及以上。


 Ⅲ

B3

命题不遵守学校命题规范。

B4

考试试卷与前3次使用试卷、拟使用备用卷雷同:

1.雷同率达到20%及以上,40%以下。

2.雷同率达到40%及以上。


 Ⅲ

B5

泄露考试内容

 Ⅱ

B6

未按规定时间领取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10分钟内(含10分钟)。

2.10分钟以上。


 Ⅲ

B7

监考教师监考缺席。

B8

未经规定程序监考人员擅自委托他人代监考:

1.代监考人具备监考资格。

2.代监考人不具备监考资格。


 Ⅲ

B9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监考中交谈与考试无关事项。

B10

监考时拔打、接听、发送信息、玩游戏等使用手机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B11

监考教师履职不严:

1.监考教师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2.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故意隐瞒、开脱、知情不报。

3.监考教师监考不严格,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学生作弊严重。


 Ⅲ

 Ⅱ

B12

试卷在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泄密:

1.造成不良影响。

2.造成重大影响。


 Ⅱ

B13

成绩评定错误:

1.试卷错判、漏判人数或总分统计错误人数,占所在教学班学生人数3%(含3%)~10%(不含10%)。

2.试卷错判、漏判人数或总分统计错误人数,超过所在教学班学生人数10%(含10%)~20%(不含20%)。

3.试卷错判、漏判人数或总分统计错误人数,占所在教学班学生人数20%及以上。

4.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Ⅲ


 Ⅱ


 Ⅰ


B14

成绩不按时录入:

1.超过规定时间,教师未将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并提交(因特殊情况报教务处批准除外)。

2.超过规定时间10日以上,教师未将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并提交(因特殊情况报教务处批准除外)。


 Ⅲ


B15

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后,发现成绩错误不及时改正。

C教学管理类

序号

事项

级别

C1

因排课不当,未妥善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C2

因排考不当,未妥善处理,影响正常考试秩序。

C3

因节假日安排或全校性活动通知不当影响教学秩序,造成教学活动混乱。

C4

因教学调度不当,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且不能及时妥善处理:

1.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

2.无学生到课,致使教师空等。

3.影响了教学活动(如学生考试、教师监考等)。

-

C5

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变更培养方案。

C6

未按正常审批程序进行,擅自修改教学计划(改变课程、增减学时等)。

C7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换任课教师。

C8

因安排失误致使监考教师未到考场或监考教师数量不足。

C9

因审查不认真,致使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漏发、错发。

C10

无特殊原因未发放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C11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C12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在开课一周后未领教材。

C13

因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实习未能按计划进行。

C14

因准备不认真、不充分,影响实验、实习正常进行。

C15

错误解释有关政策、规章制度而造成严重影响。

C16

教学秩序检查或考试巡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漏报、瞒报。

D其他类

序号

事项

级别

D1

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准时打开教室门,影响正常教学。

D2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D3

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等使讲课、实习、实验或考试被迫中断。

D4

未及时处理多媒体、重要仪器设备等教学设施故障,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D5

无上、下课铃声或铃声响起时间与上下课时间不符,影响正常教学。

D6

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未按规定保洁,致使卫生状况很差,对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师生反应强烈。

D7

因未及时采购或采购不合格实验用品:

1.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2.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Ⅲ

   Ⅱ

D8

未经教学设备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多媒体、重要仪器设备等教学设施,造成设备故障。


   Ⅲ

D9

教学保障过程中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Ⅱ

  






附件2


武汉商学院教学异常表

当事人姓名


所在学院(部门)


异常情况概述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事件

情况

说明

(请进行如实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

学院(部门)

意见

(请当事人所在学院(部门)根据调查情况,认定上栏所述情况是否属实,并依据文件规定对是否构成教学事故、应该给予当事人何种处理提出明确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填写后交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



附件3

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


责任人

姓名


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


事故发生

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教学事故

情况记录

(记录事故发生情况、调查情况,责任人学院(部门)给予当事人何种处理意见)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意见






主任委员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级事故填写)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2份,一份交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存档,一份由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存档。



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在武汉商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立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加强学校在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加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在教学事故防范方面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实现教学管理的制度化,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教学任务的落实,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

第三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能是: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热爱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治学严谨、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并富有责任意识的教师代表(教授)、校领导、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构成:1名校领导,3名教师代表,5名二级学院负责人,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发展规划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工作处、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计15人。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武汉商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在委员会休会期间代替其行使职责。委员会根据秘书处的工作安排和实际需要决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第七条  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委员会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为:秘书处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拟定初步名单报主任委员批准;主任委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推荐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由武汉商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正式聘任。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每届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整离开原岗位,委员资格自然终止,由秘书处提出替补人选,主任委员批准,由武汉商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开展工作,对全校范围的教学事故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论,提出处理决定或意见。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并主持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会议,签发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和议案,代表委员会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工作,对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不在学校期间或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

(一)接受教学事故议案、准备相关资料,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提交上会相关材料;

(二)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安排和相关准备工作;

(三)负责做好委员会的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

(四)在会议结束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的最终认定结论送达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

(五)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章程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委员会处理议案的程序为:主任委员在接到秘书提交的议案的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及时向主任委员作出书面汇报。

第十六条  秘书处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内,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并将会议讨论的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各委员。

第十七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以到会委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2/3为有效。

第十八条  到会委员对所研究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采取投票方式作出决议,以超过到会委员1/2人数的同意票数为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需要相关学院、部门或个人列席时,由委员会主任指定列席人员,秘书通知其到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不参加会议的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决议由秘书处起草,主任委员审核签发。决议的结果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武汉商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决议的严肃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

第二十三条  委员在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中凡涉及本人,或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亲、近姻亲关系的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时,应自行回避。如果本人未主动回避的,可由其他人提出回避建议,由委员会作出回避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送:校领导。

武汉商学院办公室 20207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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